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黃家慶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徐建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業依本院民國105年2月3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之處分方式處分並分配完畢,此有分配表、本院公告、送達證書、通知匯款函等件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而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