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70號
101年度婚字第264號101年度家簡字第31號原告 黃建綸 即反請求被告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宋婷 即反請求原告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敬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思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