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浚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浚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何浚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何浚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8日20時│104年9月10日│104年8月15日│││21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5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偵字│檢察署104年偵字│││偵字第2449號│第23397、24205號│第23397、2420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實││1786號│1203號│120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5日│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決││1786號│1203號│12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385號│字第2663號(編號│字第2663號(編號││││2至4號應執行有期│2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徒刑4年8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偵字│││││第23397、2420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實││1203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決││12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663號(編號│││││2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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