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34號原告尚暘廣告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進財 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僅提出「訴願書」請求撤銷原處分,未以「起訴狀」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項,顯不合前開法定程式,應予補正。又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鄭素玲 )為被告。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以「起訴狀」載明上開事項,並向本院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