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蔡永萓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告 陳膺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51號,嗣改為
105年度交簡字第4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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