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處罰人 甲○○
號3樓
被處罰人 乙○○
上列被處罰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1月28日以97年度板秩字第19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無力繳
納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各處拘留 伍日 。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乙○○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8日以97年
度板秩字第194號裁定各人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
15,000元確定在案,惟被處罰人因無力繳納罰鍰,而均未到
案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二人均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二人分別
各應繳罰鍰總額為1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額折
算後逾5日,故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
二人應分別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