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五號聲請人 謝欣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正芳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專屬該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應由專屬管轄該再審事件之台灣高等法院管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將之以裁定移送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均有未合。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本院亦不受該裁定之拘束,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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