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聲明人 江朝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審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江朝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張惠立法官江振義法官宋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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