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4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