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上字第7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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