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複代理人 錢佳瑩 律師被告 江澤佑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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