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16號原告 李素幸 上當事人與被告 郭山明郭駿達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9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可憑。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高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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