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47號原告 楊立琪 兼法定代理人 曾鈺婷 被告 楊梓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878元(參照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土地、房屋核定價額之合計,其中土地係按公告現值計算,均已按原告應有部分之比例即公同共有1/2而除以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但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業據本院調卷審閱無誤,是其應繳之裁判費,扣抵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2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