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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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玟 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607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