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2872號111年度救字第2873號
111年度救字第2874號111年度救字第2875號111年度救字第2876號111年度救字第2877號111年度救字第2878號111年度救字第2879號111年度救字第2880號111年度救字第2881號111年度救字第3020號111年度救字第3021號111年度救字第3022號111年度救字第3023號111年度救字第3024號111年度救字第3025號111年度救字第3026號111年度救字第3027號111年度救字第3028號111年度救字第3029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聲請再審案號」欄位所示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聲請再審事件,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該等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前揭說明,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
編號聲請訴訟救助案號聲請再審案號01111年度救字第287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07號02111年度救字第287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08號03111年度救字第287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09號04111年度救字第287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0號05111年度救字第287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1號06111年度救字第287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2號07111年度救字第287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3號08111年度救字第287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4號09111年度救字第288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5號10111年度救字第288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616號11111年度救字第302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3號12111年度救字第302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4號13111年度救字第302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5號14111年度救字第302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6號15111年度救字第302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7號16111年度救字第302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8號17111年度救字第302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59號18111年度救字第302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60號19111年度救字第302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61號20111年度救字第302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27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