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庚○○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等七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鈺琅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