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68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國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68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