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46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國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