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苗簡調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苗簡調字第44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美意 、 宋佩芸 、 宋青修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美意積欠其新台幣169,575元及其利息,詎相對人劉美意竟於財務困難之時間點,將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宋佩芸,再移轉予相對人宋青修,與社會一般買賣常情不符,相對人間就買賣交付之情,涉聲請人得否請求塗銷登記,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宋青修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劉美意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支付命令影本記載,相對人劉美意係於民國102年2月27日申請信用卡使用,而依其提出之異動索引記載,相對人劉美意係於100年11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宋佩芸,再於102年6月3日移轉予相對人宋青修,與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劉美意於財務困難時點為不動產移轉登記,顯然不符,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顯無調解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