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林靖晏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婉寧 律師被上訴人家鑫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季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黃麟淵 律師 宋豐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點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並傳喚證人陳宥安。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雅婷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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