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7號
上訴人 李志洺
被上訴人 林成華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