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原告 戈恆禮
被告 林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原告 戈恆禮
被告 林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