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7號

原告 戈恆禮

被告 林泰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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