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33號

原告 張寓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臻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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