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志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一0四年度城簡字第一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一0五年四月四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