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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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智翰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1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智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被告因感情與金錢糾紛,而以傳送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訊息方式恫嚇告訴人,一般人均得認識乃加害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在客觀上顯已足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告訴人當已因而心生畏懼無訛。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
告於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先後以傳訊息恐嚇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事件引起,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分別對告訴人 穆雅雯 、 游日祥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屬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因感情與金錢糾葛,竟不思理性解決,以傳訊
息為實施恐嚇行為,行為確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777號被告吳智翰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智翰前與穆雅雯為朋友關係,二人因細故生有嫌隙,吳智翰竟於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LINE暱稱「阿夢」傳訊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等文字以恫嚇穆雅雯,使穆雅雯心生畏懼,經穆雅雯轉告游日祥,致游日祥心生畏懼。
二、案經穆雅雯、游日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智翰對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附表所示LINE訊息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然查,被告上開犯行有告訴人穆雅雯、游日祥之指述、附表所示LINE訊息翻拍截圖在卷可參。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致生安全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LINE發送訊息予告訴人穆雅雯之恐嚇行為,乃係本於同一恐嚇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上開恐嚇之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檢察官黃齡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朱倖儀附表編號時間LINE內容備註1109年1月5日2時2分-11分「從現在開始我要妳們兩個都死」、「你不會有好日子」、「跟你男朋友說」、「我要讓他死」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5編號3截圖2編號1後某日2時至2分「看誰先死」、「我一人抵你兩人的命我划算的」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5編號4截圖3編號2後某日1時57分「叫你男朋友最近出門小心點」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6編號5截圖4編號3後某日2時23分至「我一個配妳兩個夠了」、「我要死也會拖妳們兩個下來,不會讓妳們有好日子」、「跟你男朋友說他的命剩5天」、「叫他用全部的資源力量來抵擋這5天」、「我現在話說白了,我以命抵命」109年度偵字第7678號警卷頁49編號7截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