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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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9號抗告人 陳妙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因有關建築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111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1.若以匯票方式繳納者,受款人處請填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以司法院規費繳款單繳納者,可至銀行、便利商店或以ATM轉帳方式繳款。3.另可至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楊蕙芬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毓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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