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 陳紫嫻 被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代表人 陳愷璜 (校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朱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