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建成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建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05月24日│106年0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599號│第13996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10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6月19日│107年07月02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10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60號││判決│││││├────┼──────────┼──────────┤││判決│106年06月19日│107年07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75號│第12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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