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46號
原   告  趙晉偉
被   告  陳銘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俊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