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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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烽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吳清烽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4日及98年2月1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8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0年4月2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