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420條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院而言;又聲請再審之判決,經上訴二審或在第三審確定者,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5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粟振庭於「刑事聲請再審狀」載明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聲請再審。經查,再審聲請人上開所述案件,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396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7判決:【粟振庭犯妨害投標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未扣案偽造之「晉力豐有限公司」、「 楊晉 」、「旺坤園藝有限公司」、「 朱宥羚 」、「捷璟工程有限公司」、「 洪仲 姮」、「岳盛有限公司」、「 王羽希 」、「力儒工程行」、「 谷正義 」、「 建鋒 土木包工業」印章各1枚、「 林淑芳 」印章2枚、如附表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被告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粟振庭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印章、附表二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收】。被告不服上開判決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聲請再審之判決,既經上訴後在第三審確定,依前揭說明,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本院並無管轄權,因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晏甄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