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宇選任辯護人高大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67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宇知悉如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極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為不法收取款項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但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年6日晚間8時許,在宜蘭縣○○鄉○○路○段000號306號統一超商泉發門市,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店到店寄送,並於LINE通訊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之方式,將本案帳戶交予暱稱「 李瑞東 」所屬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使用權後,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本案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㈠被告陳明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與詐騙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
㈢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已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有該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於舊法之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本件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行為後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一般洗錢罪規定。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詐騙集團成員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個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對附表所示告訴人詐取財物,及將附表所示詐騙款項提領,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去向,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
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3個人頭帳戶,而幫助詐欺集團詐取6名被害人即告訴人之匯款,隱匿詐欺所得而洗錢,受騙金額合計新臺幣88萬餘元,並使檢警難以追查詐欺集團真正身分,助長詐騙歪風,經總體評估本案犯罪情狀事由,本院認被告行為責任範圍,應於處斷刑範圍之中間偏低度區間。又兼衡被告前無刑案紀錄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因欲接受網友之海外匯款而交付帳戶之犯罪動機、目的、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卷第55、223、232頁),業與附表編號之3、4、5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本院卷第189、190、233-237頁),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緩刑:
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編號之3、4、5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其餘附表編號1、2、6之告訴人則因未到庭,致未能安排調解等情,堪認被告已盡力彌補其本案行為所生損害,確有悔意,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⒉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均否認犯罪,於本院審理中始承認,
未彌補全部告訴人之損失,故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本院認為仍有額外課予被告緩刑條件之必要,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履行如主文所示支付公庫之緩刑條件。被告倘有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之情形而情節重大者,得依同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公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1 吳明峰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6月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吳明峰並邀約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吳明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郵局帳戶。112年9月11日上午10時9分許1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明峰於警詢中證述(偵卷第18-19頁)。②左列金融機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卷第36頁)。③被害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58頁)112年9月11日上午10時12分許100,000元2 鄒雁樺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7月28日下午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鄒雁樺並邀約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鄒雁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新光帳戶。112年9月11日上午11時11分許5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鄒雁樺於警詢中證述(偵卷第20-21頁)。②左列金融機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卷第39頁)。③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第73-82頁)3 林稼諭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9月14日上午11時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稼諭並邀約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稼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郵局帳戶。112年9月14日上午11時6分許1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稼諭於警詢中證述(偵卷第22-24頁)。②左列金融機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卷第36頁)。③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張(偵卷第84-96頁反)112年9月14日上午11時10分許50,000元112年9月14日上午11時11分許50,000元4 林秀峯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7月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IG聯絡林秀峯並邀約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秀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新光帳戶。112年9月11日上午10時19分許5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秀峯於警詢中證述(偵卷第25-26頁反)。②左列金融機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卷第39頁)。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偵卷第98頁)。5 洪國隆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8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洪國隆並邀約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洪國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郵局帳戶。112年9月13日中午12時7分許1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洪國隆於警詢中證述(偵卷第27-30頁)。②左列金融機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卷第36頁)。③被害人手寫匯款明細1份(偵卷第100頁)。112年9月13日中午12時8分許80,000元6 劉家玉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12年8月下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家玉並邀約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劉家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銀帳戶。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53分許5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家玉於警詢中證述(偵卷第31-32頁)。②左列金融機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1份(偵卷第46-48頁)。③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4張(偵卷第103-113反、115-118頁)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54分許50,000元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56分許50,000元112年9月11日上午9時57分許50,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