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子源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劉昱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逸熒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