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757號債權人 宋艾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薏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欲請求之利息(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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