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 梁畯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9年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9年4月24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有本院公告附於司催卷為憑,復經調取109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月君┌────────────────────────────┐│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6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法羅│空白│台灣│118031│200,00│109│AN154494│││1│傢飾││銀行│053493│0元│年4│3││││ 工坊 ││五甲│││月30│││││許││分行│││日│││││萱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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