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2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銘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8285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0101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年九月二十││計算之利息│││││一日起│││├──┼───────┼─────┼──────┼──────┼───────┤│002│新臺幣180122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年八月二十││計算之利息│││││五日起│││├──┼───────┼─────┼──────┼──────┼───────┤│003│新臺幣25736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年八月二十││計算之利息│││││五日起│││├──┼───────┼─────┼──────┼──────┼───────┤│004│新臺幣98182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年八月二十││點五八計算之利│││││五日起││息│└──┴───────┴─────┴──────┴──────┴───────┘┌──────────────────────────────────────┐│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0101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八年十月二十││內者,按年息百│││││二日起││分之零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180122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八年九月二十││內者,按年息百│││││六日起││分之零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3│新臺幣25736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八年九月二十││內者,按年息百│││││六日起││分之零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4│新臺幣98182元│許銘吉│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八年九月二十││內者,按年息百│││││六日起││分之零點七五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