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孟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孟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孟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江孟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2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76號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經原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判決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2、3號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100年6月20日│100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952號│臺灣臺南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4655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76號│100年度簡字│││││第28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2日│100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76號│100年度簡字│││││第287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2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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