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和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1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本院102年2月20日發函通知應補正上訴理由後,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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