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9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振禾選任辯護人黃國璋律師被告劉志重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 律師被告 林達成 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 律師被告 林孟麒 選任辯護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 汪體隆 選任辯護人 王維立 律師
陳彥任 律師被告 張進茂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 律師
毛國樑 律師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振禾、劉志重、林達成、林孟麒、汪體隆、張進茂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