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世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32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補充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受刑人藍世雄年籍資料,補充詳如上受刑人欄所載。
理由
一、復貴署102年2月25日新北檢玉銅102執更649字第3928號函。
二、查就本件經貴署函略以:「檢還貴院101年度聲字第5760號藍世雄定其應執行刑案卷2宗,請裁定補正受刑人藍世雄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再行移送執行」等所述部分事項,本院爰對於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有關受刑人藍世雄年籍資料,均補充詳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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