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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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雪華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99年度聲沒字第22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5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囑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取樣0.0002公克鑑定結果,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為0.2118公克,此有該中心99年6月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93692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按,此外,本件聲請所憑之其餘證據亦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162號卷(參見該卷之第9至14、18至21、38至40、46至
50、76、89至94、96頁)及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295號卷查核屬實,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扣案之吸食器1組、分裝鏟1個,因不在本件聲請之列,故不在本件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臻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