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72號上訴人 楊旗榮 送達代收人 薛任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美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