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啓丞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營毒偵字第3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1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啓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營毒偵字第3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390公克驗後淨重0.380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70公克驗後淨重0.260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69公克驗後淨重0.25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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