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原告 姚麗卿 被告 陳泓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1.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交還原告,並將被告之戶籍自上開房屋遷出。2.被告應給付原告8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6月28日起至騰空遷讓交還第1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0,000元。則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520,000元及系爭房屋自113年6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22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8,284元【計算式:520,000+83,000+83,000×25/365×5%+30,000×25/30=628,2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6,61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