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進福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7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