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小調字第31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3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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