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16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楊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炫伃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謝佳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77號)提起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擴張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駁回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求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8萬8377元之損害賠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本院時併追加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後續治療之醫藥費1萬6960元、就醫交通費3萬8070元、醫療衛生用品、雜支等費1萬5955元、不能工作之損失17萬8200元,因被上訴人應負4成過失比例之責,合計追加請求99,6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3、79-89、217、243-24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之說明,乃屬無礙,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楊素貞(下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謝佳旻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29日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因貿然超速行駛之過失,與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碰撞,致伊受有左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足擦挫傷、左膝擦挫傷、左大腿淤傷等傷害。伊因受上開傷害,支出醫療費15萬6354元、看護費26萬8400元、就醫車資及停車費7萬4790元、購買輪椅、拐杖及醫療衛生用品、雜支等費2萬7110元、受有無法工作損失83萬3886元及精神慰撫金80萬元,共計216萬0540元。被上訴人之上開過失行為為肇事主因,應負7成過失比例之責,再扣除伊所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2萬4001元,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為138萬8377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賠償並加算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6萬165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餘請求駁回。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10萬0326元本息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併為上開擴張請求9萬96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命給付超過6萬2723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其餘部分未上訴部分已確定。
上訴及擴張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第二項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0萬03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9萬9674元,及自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對於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謝佳旻(下稱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無照駕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會之鑑定意見,均認上訴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為肇事主因。則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上訴人應負8成過失比例之責。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醫藥費4960元,有藥費單據,此部分伊不爭執。另上訴人預估取出鋼板之手術費1萬2020元及醫療用品、雜支等費用1萬5955元,無法證明尚需有該數額之支出;又其再請求車資及停車費4萬9570元,與其回診紀錄之記載不符,且按其前往醫院 復健 22次,家屬陪同前往醫院比照計程車計算車資1萬1000元乙節,縱其主張屬實,然因計程車本可載客4人,其與家屬自可共乘一部計程車前往醫院,實無另再自行駕車前往之必要,故其請求不合理。又追加計程車資、停車費、家屬接送車資等共1萬1280元,應依診斷證明書所載回診次數核算車資,而計程車車資並無停車費,另請求預估車資1萬4770元,因其尚未有該項實際支出之損害,此部分之請求亦不合理。上訴人係種植鳳梨為業,自應依其實際種植鳳梨之收益計算其工作損失,而無以最低工資計算之理。另鋼板取出後之上訴人主張應有休養期間,亦受有工作損失云云,亦係自行預估而無實際證據,足資證明,難以憑信。上訴人未舉證證明其手術時無一般病房而入住費用較高巳非普通病房,因此請求病房差額1萬6500元,不應准許。依診斷證明書所載上訴人出院後就醫共計158次,計需158趟之車資,以每趟250元計算為3萬9500元,超過部分非屬必要費用,不得請求。上訴人提出之計程車收費收據,無從證明上訴人是否因本件車禍而就診,或因其他疾病就診等語,資為抗辯。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審命附帶上訴人給付超過6萬2723元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對於上訴人之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⒈被上訴人於上開時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
鄉○○村○○○○縣道由西往東行駛,途經灣橋村埤堂58-9號前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時,適有楊素貞騎乘輕型機車,由南往北穿越嘉159縣道往嘉義縣慈惠堂方向駛至,兩車發生碰撞,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足擦挫傷、左膝擦挫傷、左大腿淤傷等傷害。
⒉被上訴人肇事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
度偵字第637號偵查起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處被上訴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⒊上訴人業經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給付,共12萬4001元。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是否有理由?若是,金額應以若干為適當?兩造就本件車禍應負擔過失責任比例為何?
六、本院之判斷:㈠兩造於上揭時地各騎乘機車行駛互撞,發生車禍,上訴人並
受有上開傷害等事實,為兩造所自承,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交通事故照片14張、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函文暨所附鑑定意見書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函文、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9、14-17、23-29、32-33、50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且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又按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本規則所用名詞「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且閃光紅燈支道車暫停讓閃光黃燈幹線道先行,其目的在於確認幹道無來車方得續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而所謂「減速慢行」,其涵義當係指應由駕駛人視當時行車及交通情況酌量減速至可以隨時停車之準備,有交通部路政司59年9月22日路台字第31330號、交通部70年9月7日交路(70)字第18646號函釋可參。被上訴人係合法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之人乙節,業據其自陳明確(見偵卷第19頁),復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附卷可查,另上訴人於事發當時雖無照駕駛,為其為成年,尚具務農工作社會經驗之人,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知之甚明,均應遵守上開規定。且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記載,肇事當時天候陰(雨停)、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此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惟其中勾選天候「晴」、路面狀態「乾燥」,乃係誤載)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6、23-25頁),足見依當時狀況兩造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至明。被上訴人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於通過上開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時,應減速至得以隨時煞停之速度,仍貿然未減速,反以時速50至6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當地標誌速限為時速50公里);上訴人則疏未注意於通過上開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兩車遂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上開傷害,自均屬有過失。而本件車禍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一、楊素貞無照駕駛普通輕型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二、謝佳旻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反超速行駛,為肇事次因。」等語,有該鑑定會106年1月23日嘉雲鑑字第1050003270號函暨所附雲嘉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2-33頁),嗣經再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復認為:「本案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另有關鑑定意見書無照駕駛之內容,其純屬違規事實行為之敘述,非為肇事鑑定分析研議之依據。」等語,復有該鑑定覆議會106年3月20日室覆字第1060020061號函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50頁)。又兩造之過失行為與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客觀上衡之,均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本件車禍刑事責任部分如不爭執事項㈡所示,被上訴人因過失傷害人被處罪刑確定。基上,本院認被上訴人騎機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反超速行駛等情,固可歸責,惟上訴人無照駕駛普通輕型機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肇致本件車禍,其過失情節較重甚明,因此,應負大部分之過失責任,是本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於本件事故發生之責任歸屬比例言,應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60過失責任,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40過失責任,始為公允。
㈢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於上揭時、地,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致上訴人騎乘機車經過該地點時,發生碰撞而人、車倒地,受有上揭傷害,已如前述。
被上訴人之過失行為,與上訴人所受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係屬不法之侵害行為,則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屬有據。茲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各項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⑴上訴人於105年8月29日發生系爭車禍事件,至嘉義基督
教醫院急診、手術住院,出院後又陸續在該院骨科、復健科門診等,所支出之如附表1-1所示醫療費用,有門診收據足憑(見原審卷㈡第265-345頁、本院卷第105-1
45、261-285頁),均核屬醫療上必要之支出,合計13萬7344元,應予准許。
⑵被上訴人抗辯其中編號4、8、11、23、32、37、41等心
臟血管科門診費用,與本件車禍無關,上訴人請求此部分之醫療支出,無理由云云。惟查,嘉義基督教醫院函覆稱:「…骨折造成的身體不適,乃至手術的疼痛等,均有可能使血壓升高,病人於105年9月1日接受骨科手術,同年9月9日後才因血壓過高至本院心臟內科門診追蹤,以血壓變高的時間點來說,確實有可能有相關,然無法確定其因果關係。」等語,有該院106年9月14日 戴德森 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45頁)。再觀諸上訴人所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其至106年6月8日最後一次心臟血管科門診後,即未再有該科之門診紀錄,益證上訴人血壓升高確實係因系爭車禍骨折,短期內因術後疼痛所造成,與系爭車禍有關,此部分請求尚屬正當。被上訴人上開所辯,無可採取。
⑶被上訴人又抗辯附表1-1編號3,此筆9萬0500元之醫療
支出,包含病房差額1萬6500元,非屬必要,不應准許云云。然查,國內一般大型醫院通常病床極為欠缺,此乃國內普遍存在之現象,為眾所周知之事,而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亟需開刀治療,其在等不到普通病房之情況下,住進需補貼差額之病房,乃屬合於情理之需求,故其就支出病房差額部分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應屬有據。
再被上訴人抗辯附表1-1編號17,105年11月29日之醫療費用收據中記載病房費2萬1000元,不應請求云云。經查,該紙醫療費用收據固然有病房費2萬1000元之記載,但上訴人僅請求其中之復健費用1350元,並未就病房費有所請求,故被上訴人上開所辯,無可採取。
⑷上訴人另請求附表1-2編號14所示後續所需花費之開刀
、療養、看護費用等,合計2萬0030元乙節。查,上訴人於105年9月1日施行開放性復位鋼板固定術,日後需要再次施行鋼板拔除手術,術後不需要專人照顧,休養期間約2週,需再門診2至3次等情,有嘉義基督教醫院106年9月14日、同年12月7日戴德森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等函文附卷可按(見原審卷㈠第145、383-387頁)。因之,鋼板拔除手術之費用比照嘉義基督教醫院所檢附開放性復位鋼板固定術之醫療費用收據(見同上卷㈠第385頁)所載,其中因無須自付材料費5萬6164元及病房差額1萬6500元,此等部分均應扣除,則尚須支付部分負擔1萬0061元及自付金額7775元,合計1萬7836元。此外加上門診費用約1020元(門診費用每次約340元,3次約為1020元),再加上若干療養費用後,上訴人請求後續所需花費之開刀、療養、看護費用等,合計2萬0030元,乃屬正當。
⑸至於上訴人另請求附表1-2編號1-13所示購買消腫飲之
支出,合計6450元。因未提出醫師之診斷處方,無從證明為醫療上所必需,故應予以剔除。
⑹綜上,上訴人所得請求之醫療費用支出,合計為15萬7374元(計算式:137,344+20,030=157,374)。
2.看護費用部分:⑴上訴人於105年8月29日發生車禍,經送至嘉義基督教醫
院急診,並辦理住院,同日施行骨外固定及筋膜切開手術,同年9月1日施行開放性復位鋼板固定術,同年月9日辦理出院。住院期間自105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9日計10日,術後需專人照顧2個月等情,有嘉義基督教醫院105年9月20日診斷證明書乙紙可資佐證(見原審卷㈠第77頁),故上訴人於上開住院10日由專人全天候看護,支出看護費用2萬2000元,有住院看護費用收據乙紙附卷可稽(見同上卷第75-76頁),核屬必要費用,此部分之請求,應屬有據。
⑵按親屬間之看護,縱因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
所付出之勞力,顯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記載,上訴人於105年8月29日施行骨外固定及筋膜切開手術後,需專人照顧2個月(即自105年8月29日起至105年10月28日,合計61日)。
上訴人於105年10月27日至骨科門診追蹤,因功能恢復不佳需再專人照顧2個月(即自105年10月29日起至105年12月28日,合計61日),有嘉義基督教醫院105年10月27日診斷證明書乙紙可資佐證(見原審交附民字卷第13頁),故上訴人術後需專人照顧之日數,合計為122日,扣除前開僱請看護照顧之10日外,上訴人家人負責照顧之期間為112日,依上開說明,應比照專業看護之費用每日2200元計算,其家人看護所得請求之看護費用為24萬6400元。
⑶綜上,上訴人所得請求之看護費用合計為26萬8400元(計算式:2,200×122=268,400)。
3.往返醫院車資及停車費用部分:⑴上訴人主張伊因本件車禍受傷,須自家中往返嘉義基督
教醫院門診就醫及從事復健治療,所支出計程車資如附表2-1所示,被上訴人應負責賠償等語。查,上訴人自106年1月份起至107年7月份止,搭乘計程車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門診及復健,支付如附表2-1所示之車資,據其提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足憑(見原審卷㈡第351-359頁、本院卷第147、287頁)。經核對上訴人提出之門診收據及復健卡之日期無訛,上訴人主張其中附表2-1編號2備註欄所載,106年1月23日及同年月25日之計程車資因司機開收據時漏列之故(見原審卷㈡第205頁、本院卷第239頁),已將之補計入於106年2月份之收據,有收據可按(見原審卷㈡第351頁,左第1張),另編號13所載單據為14趟共計3500元,但上訴人於原審誤載僅請求13趟共計3250元,應准其更正為3500元。故上訴人搭乘計程車復健所得請求如附表2-1所示車資合計為5萬6250元,應屬正當。
⑵上訴人另主張上開前往就醫及復健,除搭乘計程車外,
尚有由上訴人之家人駕車負責接送,應得比照計程車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附表2-2所示金額等語。按上訴人親屬出於親情接送上訴人就醫,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此種基於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嘉惠予加害人,故應比照僱用計程車之情形計費,因認上訴人受有相當於計程車費用之損害而得向被上訴人請求。因此,本院核對上訴人提出之門診費用收據及復健卡所記載之日期,再比對扣除其看診及復建同日期之前述已請求之計程車資後,其餘上訴人所得請求之趟數及金額,以每趟(即往返)250元計算,合計為1萬4500元,逾此範圍所為請求無據(詳見附表2-2所示),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應屬無據。
⑶上訴人另主張住院及後續門診、復健期間,支出如附表
2-3所示停車費合計1350元等語。查,經比對上訴人提出之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復健卡之日期後,其中附表2-3編號8、9、10、11、13、14、15、19、29之停車日期,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故不應准許外,其餘停車費用合計1090元,應予准許。
⑷綜上所述,上訴人所得請求之往返醫院車資及停車費用
,合計為7萬1840元(計算式:56,250+14,500+1,090=71,840)逾此範圍之主張即非有據。上訴人主張同日看診時間及復健時間並不相同,其仍需返家後再前往醫院,除計程車資外,應准家屬接送部分比照計程車資之請求云云,然查,上訴人看診及復健時間雖有不相同,但非隔日之久,且受傷行動不便,既為同一醫院,候診乃屬常情,何況長期就診次數多,每次返家應無必要,故上開主張尚難憑採。
⑸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應先負舉證之責任,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舉證證明者,被告本無須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縱令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上訴人主張其因系爭車禍受有上開傷害,預估將來之復健治療計程車費及看診家屬接送車資、停車費計7230元,及預估鋼板取出手術後之復健治療計程車費及看診家屬接送車資、停車費1萬2020元,此部分合計擴張請求1萬9250元等語,惟上訴人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迄仍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則揆之上開說明,尚難認其已盡舉證責任,是上訴人上開主張,難予採信。
4.衛生醫療用品及雜支部分:上訴人請求本件車禍造成腿部損傷,須購買輪椅、拐杖等用具輔助行走,住院期間及至今尚有其他衛生醫療用品之開支如附表3所示,共計3萬5071元,固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及收據為證(見原審卷㈠第87-95頁、本院卷第151、291、373-385頁)。然查,附表3編號2輪椅6000元及編號3四腳助行器1145元,合計7145元均因收據遺失而無法證明確有此筆支出,故應予以剔除。
又編號8 亞培安素 136元、編號9安素高鈣RPB單罐69元、金補體素鈣活力液138元、編號11亞培安素330元、編號14亞培安素118元、編號15亞培安素1140元、編號17亞培安素1699元、編號37亞培安素1649元、編號46抗菌潔膚液119元、編號47柔濕巾142元、編號49冰溫敷袋210元、編號50住院洗髮250元、編號51扶手2835元,編號54抗菌潔膚液238元,合計9073元,或為病人營養補充品,但未經醫師處方,或日常生活本來須使用,不得認係醫療上所必需,故均應予以扣除,不得請求。綜上所述,上訴人所得請求之衛生醫療用品及雜支,合計為1萬8853元(計算式:35,071-7,145-9,073=18,853)。
5.工作損失部分:⑴上訴人主張伊原在嘉義市慈惠堂外擺攤賺取生活費多年
,嗣於105年8月29日發生本件車禍需休養至107年9月26日,無法繼續擺攤,所受依基本工資計算之工作損失,應由被上訴人負責賠償云云,固提出嘉義世明慈惠堂證明單為佐(見原審卷㈠第335頁)。然此證明單僅足證明上訴人有在慈惠堂外擺攤之事實,但無法證明其擺攤每月確有基本工資之收入,故上訴人上開主張因本件車禍無法繼續擺攤,受相當於基本工資之收入損失乙節,不足採取。
⑵上訴人另主張伊另與其配偶 陳敏龍 共同種植鳳梨,車禍
發生前之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9日(車禍發生日)止,每月平均收入約為2萬6346元云云。查,上訴人之夫陳敏龍所有之農地即○○○○○○段第000之00號、同段222號、同段200號、同段258之15號及上訴人之女陳炫伃所有之○○○○○○第00號土地,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其面積合計約為3,612平方公尺(0.3612公頃),有土地登記謄本5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443-452頁)。則以農糧署農產品生產成本106年度鳳梨的農家賺款為標準計算,0.3621公頃農地種植鳳梨之一年半利潤約為32萬1865元,一年之利潤則約為21萬4577元等情,有民雄鄉農會107年2月12日民推字第1070000640號函檢附106年度第4次農產品生產成本調查檢討會資料乙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75-183頁),依此計算,上訴人與其配偶共同種植鳳梨,扣除成本後每月之收入約為8941元(計算式:214,577÷12÷2=8,941)。至於上訴人雖另提出打貓果菜合作社運銷證明、民雄鄉農會運銷證明書各乙份為證(見原審卷㈡第387-391頁)。然查,上開運銷證明書雖有記載運銷鳳梨之數量及金額,但此僅足證上訴人與其配偶陳敏龍自105年1月1日起至同年8月29日止,確有運銷該數量及金額之鳳梨之事實,此僅為賣出之金額及數量,但無從證明扣除成本後真正之利潤為何?至於上訴人另稱有散賣鳳梨之另外收入,卻無法舉證證明該部分之收入為何,故應以上開民雄鄉農會函覆之扣除成本後之利潤為核算上訴人工作損失之標準,較為客觀正確。
⑶查,上訴人自105年8月29日本件車禍發生之日起,須持
續休養至107年9月26日止,計24個月又29日,此有嘉義基督教醫院107年3月27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403頁),且依同醫院上開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上訴人日後施行鋼板拔除手術,術後須休養期間約2週,則上訴人無法工作之期間為24個月又29日加上14日。以上開每月收入約為8941元計算,其無法工作期間之工作損失為22萬7399元【計算式:(8,941×24)+(8,941÷30×43)=227,399(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於此範圍之請求,尚屬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據。
6.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左側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足擦挫傷、左膝擦挫傷、左大腿淤傷等傷勢,於105年8月29日施行骨外固定及筋膜切開手術,105年9月1日施行開放性復位鋼板固定術,有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57頁)。衡情上訴人因此遭受身體、健康與精神上之痛苦不可謂不輕。
經查,上訴人現年69歲,高中畢業,104、105年間綜合所得分別為6022元、4302元,名下有房屋乙棟、土地1筆,汽車乙部、股票投資8筆,財產總額為204萬8730元。被上訴人謝佳旻現年23歲,大專畢業,104、105年度綜合所得分別為25萬5263元、28萬025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資佐證(見原審卷㈡第21-36頁)。本院審酌上訴人受傷情形、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為上訴人請求8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自嫌過高,應予酌減為30萬元,方屬公允,上訴人逾此數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醫療費用15萬76
78元、看護費用26萬8400元、往返醫院車資及停車費用7萬1840元、衛生醫療用品及雜支1萬8853元、工作損失22萬7399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104萬3866元(計算式:157,374+268,400+71,840+18,853+227,399+300,000=1,043,866)。
七、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為免失諸過苛,是以賦與法院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或免除之職權。換言之,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裁判上得以職權斟酌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車禍發生,被上訴人應負過失責任為百分之40,已如前述。準此,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計為41萬7546元(計算式:1,043,866x0.4=417,546),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規定,係因保險人之給付乃由於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自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為避免受害人雙重受償,渠等於受賠償請求時,自得扣除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陳稱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理賠12萬4001元,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影本乙份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98頁)按諸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將強制險理賠金額自被上訴人應賠償金額中扣除。從而,上訴人於上開得請求之金額41萬7546元扣除強制險理賠金12萬4001元後,其於29萬3545元【計算式:417,546元-124,001元=293,545元】範圍內之請求,於法有據,超過上開金額部分,即屬無據。
九、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29萬3545元,其中26萬165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3萬1891元自本件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上開應准許其中3萬1891元本息部分,上訴人就此擴張請求並無不合,爰由本院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即上開26萬1654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並無不合,被上訴人就此部分其中超過6萬2723元部分附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就其中10萬0326元本息部分(即上訴聲明第2項),為上訴人敗訴之諭知,並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擴張之訴請求6萬7783元(99,674-31,891=67,783)本息部分,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為
無理由,上訴人之擴張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翁心欣附表1-1:醫療費用(嘉義基督教醫院)明細部分┌──┬───────┬─────────┬───────┬───────┐│編號│時間(民國)│嘉義基督教醫院科別│金額│備註│├──┼───────┼─────────┼───────┼───────┤│1│105年8月29日│創傷急診│999元││├──┼───────┼─────────┼───────┼───────┤│2│105年8月29日│急診科│400元││├──┼───────┼─────────┼───────┼───────┤│3│105年9月9日│骨科│90,500元││├──┼───────┼─────────┼───────┼───────┤│4│105年9月9日│心臟血管科(下午)│360元││├──┼───────┼─────────┼───────┼───────┤│5│105年9月13日│骨科│420元││├──┼───────┼─────────┼───────┼───────┤│6│105年9月20日│復健科│340元││├──┼───────┼─────────┼───────┼───────┤│7│105年9月20日│骨科(下午)│340元││├──┼───────┼─────────┼───────┼───────┤│8│105年9月23日│心臟血管科│440元││├──┼───────┼─────────┼───────┼───────┤│9│105年10月11日│骨科│340元││├──┼───────┼─────────┼───────┼───────┤│10│105年10月11日│復健科(下午)│340元││├──┼───────┼─────────┼───────┼───────┤│11│105年10月21日│心臟血管科(上午)│340元││├──┼───────┼─────────┼───────┼───────┤│12│105年10月26日│骨科│150元││├──┼───────┼─────────┼───────┼───────┤│13│105年10月26日│復健科(上午)│340元││├──┼───────┼─────────┼───────┼───────┤│14│105年10月27日│骨科│490元││├──┼───────┼─────────┼───────┼───────┤│15│105年11月8日│骨科│340元││├──┼───────┼─────────┼───────┼───────┤│16│105年11月11日│復健科│340元││├──┼───────┼─────────┼───────┼───────┤│17│105年11月29日│復健費用│1,350元││├──┼───────┼─────────┼───────┼───────┤│18│105年12月6日│骨科│340元││├──┼───────┼─────────┼───────┼───────┤│19│105年12月9日│復健科│340元││├──┼───────┼─────────┼───────┼───────┤│20│105年12月23日│復健科│340元││├──┼───────┼─────────┼───────┼───────┤│21│105年12月27日│骨科│2,430元││├──┼───────┼─────────┼───────┼───────┤│22│105年12月30日│復健費用│7,200元││├──┼───────┼─────────┼───────┼───────┤│23│106年1月13日│心臟血管科(下午)│340元││├──┼───────┼─────────┼───────┼───────┤│24│106年1月13日│復健科(上午)│340元││├──┼───────┼─────────┼───────┼───────┤│25│106年1月31日│復健科│490元││├──┼───────┼─────────┼───────┼───────┤│26│106年2月7日│骨科│490元││├──┼───────┼─────────┼───────┼───────┤│27│106年2月14日│復健科│340元││├──┼───────┼─────────┼───────┼───────┤│28│106年2月23日│復健科│340元││├──┼───────┼─────────┼───────┼───────┤│29│106年3月7日│骨科│2,230元││├──┼───────┼─────────┼───────┼───────┤│30│106年3月11日│復健科│390元││├──┼───────┼─────────┼───────┼───────┤│31│106年3月28日│復健科│340元││├──┼───────┼─────────┼───────┼───────┤│32│106年4月7日│心臟血管科│490元││├──┼───────┼─────────┼───────┼───────┤│33│106年4月14日│復健科│340元││├──┼───────┼─────────┼───────┼───────┤│34│106年4月18日│骨科│490元││├──┼───────┼─────────┼───────┼───────┤│35│106年4月28日│復健科│340元││├──┼───────┼─────────┼───────┼───────┤│36│106年5月15日│復健科│490元││├──┼───────┼─────────┼───────┼───────┤│37│106年5月18日│心臟血管科│360元││├──┼───────┼─────────┼───────┼───────┤│38│106年5月19日│復健科│150元││├──┼───────┼─────────┼───────┼───────┤│39│106年6月2日│復健科│340元││├──┼───────┼─────────┼───────┼───────┤│40│106年6月8日│骨科(上午)│490元││├──┼───────┼─────────┼───────┼───────┤│41│106年6月8日│心臟血管科(上午)│340元││├──┼───────┼─────────┼───────┼───────┤│42│106年6月21日│復健科│340元││├──┼───────┼─────────┼───────┼───────┤│43│106年7月5日│復健科│340元││├──┼───────┼─────────┼───────┼───────┤│44│106年7月21日│復健科│340元││├──┼───────┼─────────┼───────┼───────┤│45│106年8月2日│復健科│340元││├──┼───────┼─────────┼───────┼───────┤│46│106年8月18日│復健科│340元││├──┼───────┼─────────┼───────┼───────┤│47│106年8月24日│復健科│150元││├──┼───────┼─────────┼───────┼───────┤│48│106年8月31日│骨科│435元││├──┼───────┼─────────┼───────┼───────┤│49│106年9月1日│復健科│340元││├──┼───────┼─────────┼───────┼───────┤│50│106年9月6日│復健科│50元││├──┼───────┼─────────┼───────┼───────┤│51│106年9月8日│復健科│50元││├──┼───────┼─────────┼───────┼───────┤│52│106年9月11日│復健科│50元││├──┼───────┼─────────┼───────┼───────┤│53│106年9月12日│骨科│840元││├──┼───────┼─────────┼───────┼───────┤│54│106年9月13日│復健科│50元││├──┼───────┼─────────┼───────┼───────┤│55│106年9月15日│復健科(下午)│340元││├──┼───────┼─────────┼───────┼───────┤│56│106年9月15日│復健科(下午)│50元││├──┼───────┼─────────┼───────┼───────┤│57│106年9月20日│復健科│50元││├──┼───────┼─────────┼───────┼───────┤│58│106年9月22日│復健科│50元││├──┼───────┼─────────┼───────┼───────┤│59│106年9月25日│復健科│50元││├──┼───────┼─────────┼───────┼───────┤│60│106年9月27日│復健科│50元││├──┼───────┼─────────┼───────┼───────┤│61│106年9月29日│復健科(下午)│340元││├──┼───────┼─────────┼───────┼───────┤│62│106年9月29日│復健科(下午)│50元││├──┼───────┼─────────┼───────┼───────┤│63│106年10月5日│復健科│50元││├──┼───────┼─────────┼───────┼───────┤│64│106年10月6日│復健科│50元││├──┼───────┼─────────┼───────┼───────┤│65│106年10月9日│復健科│50元││├──┼───────┼─────────┼───────┼───────┤│66│106年10月11日│復健科│50元││├──┼───────┼─────────┼───────┼───────┤│67│106年10月13日│復健科(下午)│340元││├──┼───────┼─────────┼───────┼───────┤│68│106年10月13日│復健科(下午)│50元││├──┼───────┼─────────┼───────┼───────┤│69│106年10月18日│復健科│50元││├──┼───────┼─────────┼───────┼───────┤│70│106年10月20日│復健科│50元││├──┼───────┼─────────┼───────┼───────┤│71│106年10月23日│復健科│50元││├──┼───────┼─────────┼───────┼───────┤│72│106年10月24日│骨科│490元││├──┼───────┼─────────┼───────┼───────┤│73│106年10月26日│復健科│50元││├──┼───────┼─────────┼───────┼───────┤│74│106年10月27日│復健科(下午)│50元││├──┼───────┼─────────┼───────┼───────┤│75│106年10月27日│復健科(下午)│340元││├──┼───────┼─────────┼───────┼───────┤│76│106年11月1日│復健科│50元││├──┼───────┼─────────┼───────┼───────┤│77│106年11月3日│復健科│50元││├──┼───────┼─────────┼───────┼───────┤│78│106年11月6日│復健科│50元││├──┼───────┼─────────┼───────┼───────┤│79│106年11月8日│復健科│50元││├──┼───────┼─────────┼───────┼───────┤│80│106年11月10日│復健科(下午)│340元││├──┼───────┼─────────┼───────┼───────┤│81│106年11月10日│復健科(下午)│50元││├──┼───────┼─────────┼───────┼───────┤│82│106年11月14日│骨科│340元││├──┼───────┼─────────┼───────┼───────┤│83│106年11月15日│復健科│50元││├──┼───────┼─────────┼───────┼───────┤│84│106年11月17日│復健科│50元││├──┼───────┼─────────┼───────┼───────┤│85│106年11月20日│復健科│50元││├──┼───────┼─────────┼───────┼───────┤│86│106年11月22日│復健科│50元││├──┼───────┼─────────┼───────┼───────┤│87│106年11月24日│復健科(下午)│50元││├──┼───────┼─────────┼───────┼───────┤│88│106年11月24日│復健科(下午)│340元││├──┼───────┼─────────┼───────┼───────┤│89│106年11月29日│復健科│50元││├──┼───────┼─────────┼───────┼───────┤│90│106年12月1日│復健科│50元││├──┼───────┼─────────┼───────┼───────┤│91│106年12月4日│復健科│50元││├──┼───────┼─────────┼───────┼───────┤│92│106年12月6日│復健科│50元││├──┼───────┼─────────┼───────┼───────┤│93│106年12月8日│復健科(下午)│50元││├──┼───────┼─────────┼───────┼───────┤│94│106年12月8日│復健科(下午)│340元││├──┼───────┼─────────┼───────┼───────┤│95│106年12月13日│復健科│50元││├──┼───────┼─────────┼───────┼───────┤│96│106年12月15日│復健科│50元││├──┼───────┼─────────┼───────┼───────┤│97│106年12月18日│復健科│50元││├──┼───────┼─────────┼───────┼───────┤│98│106年12月20日│復健科│50元││├──┼───────┼─────────┼───────┼───────┤│99│106年12月22日│復健科│50元││├──┼───────┼─────────┼───────┼───────┤│100│106年12月25日│復健科│340元││├──┼───────┼─────────┼───────┼───────┤│101│106年12月27日│復健科│50元││├──┼───────┼─────────┼───────┼───────┤│102│106年12月29日│復健科│50元││├──┼───────┼─────────┼───────┼───────┤│103│107年1月2日│復健科│50元││├──┼───────┼─────────┼───────┼───────┤│104│107年1月3日│復健科│50元││├──┼───────┼─────────┼───────┼───────┤│105│107年1月5日│復健科│50元││├──┼───────┼─────────┼───────┼───────┤│106│107年1月8日│復健科│340元││├──┼───────┼─────────┼───────┼───────┤│107│107年1月10日│復健科│50元││├──┼───────┼─────────┼───────┼───────┤│108│107年1月12日│復健科│50元││├──┼───────┼─────────┼───────┼───────┤│109│107年1月15日│復健科│50元││├──┼───────┼─────────┼───────┼───────┤│110│107年1月16日│骨科(下午)│340元││├──┼───────┼─────────┼───────┼───────┤│111│107年1月16日│骨科(下午)│100元││├──┼───────┼─────────┼───────┼───────┤│112│107年1月17日│復健科│50元││├──┼───────┼─────────┼───────┼───────┤│113│107年1月19日│復健科│50元││├──┼───────┼─────────┼───────┼───────┤│114│107年1月22日│復健科(下午)│340元││├──┼───────┼─────────┼───────┼───────┤│115│107年1月22日│申請強制險│250元││├──┼───────┼─────────┼───────┼───────┤│116│107年1月24日│復健科│50元││├──┼───────┼─────────┼───────┼───────┤│117│107年1月26日│復健科│50元││├──┼───────┼─────────┼───────┼───────┤│118│107年1月29日│復健科│50元││├──┼───────┼─────────┼───────┼───────┤│119│107年1月31日│復健科│50元││├──┼───────┼─────────┼───────┼───────┤│120│107年2月2日│復健科│50元││├──┼───────┼─────────┼───────┼───────┤│121│107年2月5日│復健科│340元││├──┼───────┼─────────┼───────┼───────┤│122│107年2月7日│復健科│50元││├──┼───────┼─────────┼───────┼───────┤│123│107年2月9日│復健科│50元││├──┼───────┼─────────┼───────┼───────┤│124│107年2月12日│復健科│50元││├──┼───────┼─────────┼───────┼───────┤│125│107年2月14日│復健科│50元││├──┼───────┼─────────┼───────┼───────┤│126│107年2月19日│復健科(下午)│50元││├──┼───────┼─────────┼───────┼───────┤│127│107年2月19日│復健科(下午)│340元││├──┼───────┼─────────┼───────┼───────┤│128│107年2月23日│復健科│50元││├──┼───────┼─────────┼───────┼───────┤│129│107年2月26日│復健科│50元││├──┼───────┼─────────┼───────┼───────┤│130│107年2月27日│復健科│50元││├──┼───────┼─────────┼───────┼───────┤│131│107年3月2日│復健科│50元││├──┼───────┼─────────┼───────┼───────┤│132│107年3月5日│復健科│50元│以下為擴張請求│├──┼───────┼─────────┼───────┼───────┤│133│107年3月5日│復健科│340元││├──┼───────┼─────────┼───────┼───────┤│134│107年3月8日│骨科│340元││├──┼───────┼─────────┼───────┼───────┤│135│107年3月9日│復健科│50元││├──┼───────┼─────────┼───────┼───────┤│136│107年3月12日│復健科│50元││├──┼───────┼─────────┼───────┼───────┤│137│107年3月14日│復健科│50元││├──┼───────┼─────────┼───────┼───────┤│138│107年3月16日│復健科│50元││├──┼───────┼─────────┼───────┼───────┤│139│107年3月21日│復健科│50元││├──┼───────┼─────────┼───────┼───────┤│140│107年3月21日│復健科│490元││├──┼───────┼─────────┼───────┼───────┤│141│107年3月26日│復健科│50元││├──┼───────┼─────────┼───────┼───────┤│142│107年3月27日│骨科│490元││├──┼───────┼─────────┼───────┼───────┤│143│107年3月28日│復健科│50元││├──┼───────┼─────────┼───────┼───────┤│144│107年3月30日│復健科│50元││├──┼───────┼─────────┼───────┼───────┤│145│107年4月2日│復健科│50元││├──┼───────┼─────────┼───────┼───────┤│146│107年4月6日│復健科│50元││├──┼───────┼─────────┼───────┼───────┤│147│107年4月9日│復健科│340元││├──┼───────┼─────────┼───────┼───────┤│148│107年4月11日│復健科│50元││├──┼───────┼─────────┼───────┼───────┤│149│107年4月13日│復健科│50元││├──┼───────┼─────────┼───────┼───────┤│150│107年4月16日│復健科│50元││├──┼───────┼─────────┼───────┼───────┤│151│107年4月18日│復健科│50元││├──┼───────┼─────────┼───────┼───────┤│152│107年4月20日│復健科│50元││├──┼───────┼─────────┼───────┼───────┤│153│107年4月23日│復健科│340元││├──┼───────┼─────────┼───────┼───────┤│154│107年4月25日│復健科│50元││├──┼───────┼─────────┼───────┼───────┤│155│107年4月27日│復健科│50元││├──┼───────┼─────────┼───────┼───────┤│156│107年5月2日│復健科│50元││├──┼───────┼─────────┼───────┼───────┤│157│107年5月4日│復健科│50元││├──┼───────┼─────────┼───────┼───────┤│158│107年5月7日│復健科│50元││├──┼───────┼─────────┼───────┼───────┤│159│107年5月8日│復健科│340元││├──┼───────┼─────────┼───────┼───────┤│160│107年5月11日│復健科│50元││├──┼───────┼─────────┼───────┼───────┤│161│107年5月14日│復健科│50元││├──┼───────┼─────────┼───────┼───────┤│162│107年5月16日│復健科│50元││├──┼───────┼─────────┼───────┼───────┤│163│107年5月18日│復健科│50元││├──┼───────┼─────────┼───────┼───────┤│164│107年5月21日│復健科│50元││├──┼───────┼─────────┼───────┼───────┤│165│107年5月22日│復健科│340元││├──┼───────┼─────────┼───────┼───────┤│166│107年5月25日│復健科│50元││├──┼───────┼─────────┼───────┼───────┤│167│107年5月28日│復健科│50元││├──┼───────┼─────────┼───────┼───────┤│168│107年5月30日│復健科│50元││├──┼───────┼─────────┼───────┼───────┤│169│107年6月1日│復健科│50元││├──┼───────┼─────────┼───────┼───────┤│170│107年6月4日│復健科│50元││├──┼───────┼─────────┼───────┼───────┤│171│107年6月5日│復健科│340元││├──┼───────┼─────────┼───────┼───────┤│172│107年6月8日│復健科│50元││├──┼───────┼─────────┼───────┼───────┤│173│107年6月11日│復健科│50元││├──┼───────┼─────────┼───────┼───────┤│174│107年6月13日│復健科│50元││├──┼───────┼─────────┼───────┼───────┤│175│107年6月15日│復健科│50元││├──┼───────┼─────────┼───────┼───────┤│176│107年6月20日│復健科│340元││├──┼───────┼─────────┼───────┼───────┤│177│107年6月20日│復健科│50元││├──┼───────┼─────────┼───────┼───────┤│178│107年6月25日│復健科│50元││├──┼───────┼─────────┼───────┼───────┤│179│107年6月27日│復健科│50元││├──┼───────┼─────────┼───────┼───────┤│180│107年6月28日│骨科│340元││├──┼───────┼─────────┼───────┼───────┤│181│107年6月29日│復健科│50元││├──┼───────┼─────────┼───────┼───────┤│182│107年7月2日│復健科│50元││├──┼───────┼─────────┼───────┼───────┤│183│107年7月4日│復健科│50元││├──┼───────┼─────────┼───────┼───────┤│184│107年7月6日│復健科│150元││├──┼───────┼─────────┼───────┼───────┤│185│107年7月9日│復健科│50元││├──┼───────┼─────────┼───────┼───────┤│186│107年7月11日│復健科│50元││├──┼───────┼─────────┼───────┼───────┤│187│107年7月13日│復健科│50元││├──┼───────┼─────────┼───────┼───────┤│188│107年7月16日│復健科│50元││├──┼───────┼─────────┼───────┼───────┤│189│107年7月17日│復健科│50元││├──┼───────┼─────────┼───────┼───────┤│190│107年7月18日│復健科│50元││├──┼───────┼─────────┼───────┼───────┤│191│107年7月19日│復健科│340元││├──┼───────┼─────────┼───────┼───────┤│192│107年7月23日│復健科│50元││├──┼───────┼─────────┼───────┼───────┤│193│107年7月25日│復健科│50元││├──┼───────┼─────────┼───────┼───────┤│194│107年7月27日│復健科│50元││├──┼───────┼─────────┼───────┼───────┤│195│107年7月30日│復健科│50元││├──┼───────┼─────────┼───────┼───────┤│196│107年8月1日│復健科│50元││├──┼───────┼─────────┼───────┼───────┤│197│107年8月2日│復健科│340元││├──┴───────┴─────────┼───────┼───────┤│合計│請求137,344元│核准137,344元│└────────────────────┴───────┴───────┘附表1-2:消腫飲、預估後續花費部分┌──┬───────┬───────┬───────┐│編號│時間(民國)│金額│備註│├──┼───────┼───────┼───────┤│1│105年9月16日│600元││├──┼───────┼───────┼───────┤│2│105年9月21日│600元││├──┼───────┼───────┼───────┤│3│105年9月29日│450元││├──┼───────┼───────┼───────┤│4│105年10月5日│450元││├──┼───────┼───────┼───────┤│5│105年10月13日│450元││├──┼───────┼───────┼───────┤│6│105年10月19日│450元││├──┼───────┼───────┼───────┤│7│105年10月28日│450元││├──┼───────┼───────┼───────┤│8│105年11月9日│450元││├──┼───────┼───────┼───────┤│9│105年12月12日│450元││├──┼───────┼───────┼───────┤│10│105年12月28日│450元││├──┼───────┼───────┼───────┤│11│106年1月16日│450元││├──┼───────┼───────┼───────┤│12│106年1月26日│600元││├──┼───────┼───────┼───────┤│13│106年5月18日│600元││├──┼───────┼───────┼───────┤│14│預估後續所需花│20,030元││││費之開刀、療養│││││、看護費用│││├──┴───────┼───────┼───────┤│合計│請求26,480元│核准20,030元│└──────────┴───────┴───────┘附表2-1:復建往返嘉義基督教醫院計程車費用┌───┬──────┬────────────┬────┬──────┬─────────────────┐│編號│時間(民國)│地點│趟數│金額│備註│├───┼──────┼────────────┼────┼──────┼─────────────────┤│1│106年1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4│1,000元││├───┼──────┼────────────┼────┼──────┼─────────────────┤│2│106年2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5│3,750元│106年1月份之復建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25日等2次(│││││││漏列計入106年2月份)(參原證7)││││││││││││││106年2月份之復健日期:│││││││106年2月1日、106年2月3日、106年2月│││││││6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10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7日、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7日等13次(參原證13)││││││││││││││以上日期有106年2月14日及106年2月23│││││││日重複,得請求次數應為14趟。│├───┼──────┼────────────┼────┼──────┼─────────────────┤│3│106年3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4│106年4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0│2,500元││├───┼──────┼────────────┼────┼──────┼─────────────────┤│5│106年5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1│2,750元││├───┼──────┼────────────┼────┼──────┼─────────────────┤│6│106年6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1│2,750元││├───┼──────┼────────────┼────┼──────┼─────────────────┤│7│106年7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0│2,500元││├───┼──────┼────────────┼────┼──────┼─────────────────┤│8│106年8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9│106年9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10│106年10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11│106年11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12│106年12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13│107年1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4│3,500元│││││││││├───┼──────┼────────────┼────┼──────┼─────────────────┤│14│107年2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1│2,750元││├───┼──────┼────────────┼────┼──────┼─────────────────┤│15│107年3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2│3,000元││├───┼──────┼────────────┼────┼──────┼─────────────────┤│16│107年4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1│2,750元││├───┼──────┼────────────┼────┼──────┼─────────────────┤│17│107年5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18│107年6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2│3,000元││├───┼──────┼────────────┼────┼──────┼─────────────────┤│19│107年7月份│家裡、嘉義基督教醫院來回│13│3,250元│包含107年8月1日復建(本院卷第259)│├───┴──────┴────────────┴────┼──────┼─────────────────┤│合計│請求56,250元│核准56,250元│└────────────────────────────┴──────┴─────────────────┘附表2-2:家人接送支出之油資┌──┬────────┬────┬──────────┬────────────────────┐│編號│時/期間(民國)│次數│金額│備註│││││││││││││├──┼────────┼────┼──────────┼────────────────────┤│1│復健:│22次│250元×22趟=5,500元│未列單據供參。│││105年9月20日至││││││105年12月11日│││且原證12編號10之診斷證明書記載為「於105││││││年9月20日至106年8月18日至復健科門診診治││││││共22次」。除105年9月20日復健科門診外,該││││││診斷證明書所列出之日期上訴人均於門診日期││││││請求,係為重複請求。故僅得請求105年9月││││││20日,1趟250元。│├──┼────────┼────┼──────────┼────────────────────┤│2│看診:│4次│250元×4趟=1,000元││││105年9月9日、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3日││││├──┼────────┼────┼──────────┼────────────────────┤│3│看診:│5次│250元×5趟=1,250元││││105年10月11日(││││││上午)、105年10││││││月11日(下午)、││││││105年10月21日、││││││105年10月26日、││││││105年10月27日││││├──┼────────┼────┼──────────┼────────────────────┤│4│看診:│2次│250元×2趟=500元││││105年11月8日、││││││105年11月11日││││├──┼────────┼────┼──────────┼────────────────────┤│5│看診:││250元×13趟=3,250元│105年12月23日為重複請求,應扣除1次,故│││105年12月6日、│││105年12月份尚得請求12趟,3,000元。│││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7日││││││││││││復健:│13次│││││105年12月12日、││││││105年12月14日、││││││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21日、││││││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30日││││├──┼────────┼────┼──────────┼────────────────────┤│6│看診:││250元×6趟=1,500元││││106年1月13日(上││││││午)、106年1月13││││││日(下午)、106││││││年1月31日│6次│││││││││││復健:││││││106年1月4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9日││││├──┼────────┼────┼──────────┼────────────────────┤│7│看診:││250元×3趟=750元│106年2月份之看診日期及復健治療日期有:│││106年2月7日、106│3次││106年2月1日、106年2月3日、106年2月6日、│││年2月14日、106年│││106年2月7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10日、│││2月23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4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7日、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7日等14次││││││││││││106年2月份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5趟,扣除後不││││││得再為請求。│├──┼────────┼────┼──────────┼────────────────────┤│8│看診:││250元×3趟=750元││││106年3月7日、106│3次│││││年3月11日、106年││││││3月28日││││├──┼────────┼────┼──────────┼────────────────────┤│9│看診:││250元×4趟=1,000元│106年4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治療日期有:│││106年4月7日、106│4次││106年4月5日、106年4月7日、106年4月10日、│││年4月14日、106年│││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4日、106年4月17日│││4月18日、106年4│││、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21│││月28日│││日、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8日等12次││││││││││││106年4月份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0趟,扣除後尚││││││得請求2趟,500元。│├──┼────────┼────┼──────────┼────────────────────┤│10│看診:││250元×3趟=750元│106年5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治療日期有:│││106年5月15日、│3次││106年5月3日、106年5月8日、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12日、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8日│││106年5月19日│││、106年5月19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9日、106年5月31日等11次││││││││││││106年5月份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1趟,此處應不││││││能再為請求。│├──┼────────┼────┼──────────┼────────────────────┤│11│看診:││250元×3趟=750元│106年6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治療日期有:│││106年6月2日、106│3次││106年6月2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7日、│││年6月8日、106年6│││106年6月8日、106年6月9日、106年6月12日、│││月21日│││106年6月14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1日││││││、106年6月23日、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8││││││日、106年6月30日等13次││││││││││││106年6月份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1趟,扣除後尚││││││得請求2趟,500元。│├──┼────────┼────┼──────────┼────────────────────┤│12│看診:││250元×4趟=1,000元│106年7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6年7月5日、106│4次││106年7月3日、106年7月5日、106年7月7日、│││年7月21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4│││復健:│││日、106年7月26日、106年7月28日、106年7月│││106年7月10日、│││31日及一次印章日期模糊之治療卡印章等13次│││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份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0趟,扣除後尚││││││得請求3趟,750元。│├──┼────────┼────┼──────────┼────────────────────┤│13│看診:││250元×3趟=750元│106年8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治療日期有:│││106年8月2日、106│3次││106年8月2日、106年8月4日、106年8月9日、│││年8月18日、106年│││106年8月11日、109年8月14日、106年8月16日│││8月31日│││、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5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1日等14次││││││││││││106年8月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3趟,扣除後尚得││││││請求1趟,250元。│├──┼────────┼────┼──────────┼────────────────────┤│14│看診:││250元×4趟=1,000元│106年9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6年9月1日、106│4次││106年9月1日、106年9月4日、106年9月6日、│││年9月12日、106年│││106年9月8日、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12日│││9月15日、106年9│││、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5日、106年9月19│││月29日│││日、106年9月20日、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9日等14次││││││││││││106年9月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3趟,扣除後尚得││││││請求1趟,250元。│├──┼────────┼────┼──────────┼────────────────────┤│15│看診:││250元×3趟=750元│106年10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6年10月13日、│3次││106年10月2日、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9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06年10月27日│││13日、106年10月16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7日、106年10││││││月30日等14次││││││││││││106年10月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3趟,扣除後尚││││││得請求1趟,250元。│├──┼────────┼────┼──────────┼────────────────────┤│16│看診:││250元×3趟=750元│106年11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6年11月10日、│3次││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3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6年11月24日│││13日、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15日、106││││││年11月17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27日、106年11││││││月29日等14次││││││││││││106年11月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3趟,扣除後尚││││││得請求1趟,250元。│├──┼────────┼────┼──────────┼────────────────────┤│17│看診:││250元×2趟=500元│106年12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6年12月8日、│2次││106年12月1日、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6日│││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3日、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9日等14次││││││││││││106年11月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3趟,扣除後尚││││││得請求1趟,250元。│├──┼────────┼────┼──────────┼────────────────────┤│18│看診:││250元×3趟=750元│107年1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7年1月8日、107│3次││107年1月2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5日、│││年1月16日、107年│││107年1月8日、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2日│││1月22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31日等16次││││││││││││107年1月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3趟,扣除後尚得││││││請求3趟,750元。│├──┼────────┼────┼──────────┼────────────────────┤│19│看診:││250×2趟=500元│107年2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7年2月5日、107│2次││107年2月2日、107年2月5日、107年2月7日、│││年2月19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4日││││││、107年2月19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3││││││日、107年2月26日、107年2月27日等11次││││││││││││107年2月計程車車資請求為11趟,扣除後不得││││││再為請求。│├──┴────────┼────┼──────────┼────────────────────┤│20│看診:││250元×4趟=1000元│107年3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7年3月5日、8日│4次││107年3月21日1次,扣除該次計程車車資後尚│││、21日、27日│││得請求3趟,750元。│├──┴────────┼────┼──────────┼────────────────────┤│21│看診:││250元×2趟=500元│107年4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7年4月9日、23│2次││107年4月23日1次,扣除該次計程車車資後尚│││日│││得請求1趟,250元。│├──┼────────┼────┼──────────┼────────────────────┤│22│看診:││250元×2趟=500元││││107年5月8日、22│2次│││││日││││├──┴────────┼────┼──────────┼────────────────────┤│23│看診:││250元×3趟=750元│107年6月份看診日期及復健日期有:│││107年6月5日、20│3次││107年6月28日1次,扣除該次計程車車資後尚│││日、28日│││得請求1趟,500元。│├──┼────────┼────┼──────────┼────────────────────┤│24│看診:││250元×2趟=500元││││107年7月6日、19│2次│││││日││││├──┼────────┼────┼──────────┼────────────────────┤│25│看診:││250元×1趟=250元│同日有復建,扣除該次計程車車資後不得再請│││107年8月1日│1次││求│├──┴────────┴────┴──────────┼────────────────────┤│合計請求26,500元│核准14,500元│└───────────────────────────┴────────────────────┘附表2-3:停車費用┌──┬───────┬────────────────────────────────┬──────┬───────────┐│編號│時間(民國)│地點│金額│備註│├──┼───────┼────────────────────────────────┼──────┼───────────┤│1│105年8月2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120元│車禍當日│├──┼───────┼────────────────────────────────┼──────┼───────────┤│2│105年8月3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住院期間│├──┼───────┼────────────────────────────────┼──────┼───────────┤│3│105年8月3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旁停車場│40元│住院期間│├──┼───────┼────────────────────────────────┼──────┼───────────┤│4│105年9月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住院期間│├──┼───────┼────────────────────────────────┼──────┼───────────┤│5│105年9月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旁停車場│20元│住院期間│├──┼───────┼────────────────────────────────┼──────┼───────────┤│6│105年9月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旁停車場│40元│住院期間│├──┼───────┼────────────────────────────────┼──────┼───────────┤│7│105年9月1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40元││├──┼───────┼────────────────────────────────┼──────┼───────────┤│8│105年9月1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9│105年9月1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10│105年9月1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11│105年9月1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12│105年9月2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60元││├──┼───────┼────────────────────────────────┼──────┼───────────┤│13│105年10月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14│105年10月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15│105年10月1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16│105年10月1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50元││├──┼───────┼────────────────────────────────┼──────┼───────────┤│17│105年10月2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40元││├──┼───────┼────────────────────────────────┼──────┼───────────┤│18│105年11月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50元││├──┼───────┼────────────────────────────────┼──────┼───────────┤│19│105年11月2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20│105年12月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50元││├──┼───────┼────────────────────────────────┼──────┼───────────┤│21│105年12月2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60元││├──┼───────┼────────────────────────────────┼──────┼───────────┤│22│106年1月4日│忠孝停車場│30元││├──┼───────┼────────────────────────────────┼──────┼───────────┤│23│106年1月1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40元││├──┼───────┼────────────────────────────────┼──────┼───────────┤│24│106年2月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40元││├──┼───────┼────────────────────────────────┼──────┼───────────┤│25│106年3月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26│106年4月7日│忠孝路路邊停車場│20元││├──┼───────┼────────────────────────────────┼──────┼───────────┤│27│106年4月1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28│106年4月24日│忠孝路路邊停車場│60元││├──┼───────┼────────────────────────────────┼──────┼───────────┤│29│106年5月14日│忠孝路路邊停車場│20元│本日未有門診或復健紀錄│├──┼───────┼────────────────────────────────┼──────┼───────────┤│30│106年6月8日│忠孝路路邊停車場│20元││├──┼───────┼────────────────────────────────┼──────┼───────────┤│31│106年6月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60元││├──┼───────┼────────────────────────────────┼──────┼───────────┤│32│106年8月3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40元││├──┼───────┼────────────────────────────────┼──────┼───────────┤│33│106年11月14日│嘉義市○○路邊停車場│20元││├──┼───────┼────────────────────────────────┼──────┼───────────┤│34│107年3月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30元││├──┼───────┼────────────────────────────────┼──────┼───────────┤│35│107年6月2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停車場│40元││├──┴───────┴────────────────────────────────┼──────┼───────────┤│合計│請求1,350元│核准1,090元│└───────────────────────────────────────────┴──────┴───────────┘附表3:輪椅、拐杖及衛生醫療用品、雜支等┌───┬───────┬──────────┬───────┬──────────┐│編號│時間(民國)│品項│金額│備註│├───┼───────┼──────────┼───────┼──────────┤│1│106年2月26日│四腳拐(鋁製)│855元││├───┼───────┼──────────┼───────┼──────────┤│2││輪椅│6,000元│收據遺失│├───┼───────┼──────────┼───────┼──────────┤│3││四腳助行器│1,145元│收據遺失│├───┼───────┼──────────┼───────┼──────────┤│4│105年8月29日│來復易尿布L│259元│單據日期尚可辨認,金││││││額模糊(見卷㈡第367││││││頁)│├───┼───────┼──────────┼───────┼──────────┤│5│105年8月29日│冰敷袋│180元│單據日期尚可辨認,金││││││額模糊(見卷㈡第367││││││頁)│├───┼───────┼──────────┼───────┼──────────┤│6│105年8月29日│冰塊(冰敷用)(21元│63元│單據未有購買品名(見││││×3)││卷㈡第367頁)│││││││├───┼───────┼──────────┼───────┼──────────┤│7│105年8月30日│R&R生理沖洗器│293元│││││ 伊必朗 抗菌潔膚液││││││看護墊│││├───┼───────┼──────────┼───────┼──────────┤│8│105年9月1日│亞培安素│136元│單據未有購買品名(見││││││卷㈡第367頁)││││││未經醫師處方,應予扣││││││除。│├───┼───────┼──────────┼───────┼──────────┤│9│105年9月5日│安素高鈣RPB單罐│264元│安素高鈣RPB單罐69元││││金補體素鈣活力液││金補體素鈣活力液138││││醫療口罩││元,未經醫師處方,均││││││應予以扣除。│├───┼───────┼──────────┼───────┼──────────┤│10│105年9月6日│醫療口罩│38元││├───┼───────┼──────────┼───────┼──────────┤│11│105年9月9日│亞培安素│330元│未經醫師處方,應予扣││││││除。│├───┼───────┼──────────┼───────┼──────────┤│12│105年9月18日│輕便短褲(因腳傷無法│290元│││││穿著長褲或合身短褲)│││├───┼───────┼──────────┼───────┼──────────┤│13│105年10月4日│3M免縫膠帶│522元││├───┼───────┼──────────┼───────┼──────────┤│14│105年10月6日│亞培安素│807元│亞培安素118元,未經││││HAC檸檬酸鈣錠││醫師處方,應予扣除。││││衛生紙│││├───┼───────┼──────────┼───────┼──────────┤│15│105年10月6日│亞培安素│1,140元│未經醫師處方,應予扣││││││除。│├───┼───────┼──────────┼───────┼──────────┤│16│105年11月29日│HAC檸檬酸鈣錠│751元│││││優護潔膚柔濕巾│││├───┼───────┼──────────┼───────┼──────────┤│17│106年1月29日│亞培安素│1,699元│未經醫師處方,應予扣││││││除。│├───┼───────┼──────────┼───────┼──────────┤│18│106年1月10日│來復易復健褲│205元│單據模糊(見卷㈡第││││││148頁)│├───┼───────┼──────────┼───────┼──────────┤│19│106年2月19日│來復易復健褲│380元│單據模糊(見卷㈡第││││││148頁)│├───┼───────┼──────────┼───────┼──────────┤│20│106年7月8日│來復易復健褲│380元││├───┼───────┼──────────┼───────┼──────────┤│21│105年8月31日│洗頭(住院期間)│200元││├───┼───────┼──────────┼───────┼──────────┤│22│105年9月3日│洗頭(住院期間)│200元││├───┼───────┼──────────┼───────┼──────────┤│23│105年9月5日│洗頭(住院期間)│200元││├───┼───────┼──────────┼───────┼──────────┤│24│105年9月14日│美容膠│260元││├───┼───────┼──────────┼───────┼──────────┤│25│105年10月24日│美容膠│260元││├───┼───────┼──────────┼───────┼──────────┤│26│105年11月28日│3M免縫膠帶×2包│480元││├───┼───────┼──────────┼───────┼──────────┤│27│105年1月9日│3M免縫膠帶×2包│480元││├───┼───────┼──────────┼───────┼──────────┤│28│106年1月17日│美容膠×2包│480元│單據模糊(見卷㈡第││││││150頁)│├───┼───────┼──────────┼───────┼──────────┤│29│106年2月16日│免縫膠帶×2包│480元││├───┼───────┼──────────┼───────┼──────────┤│30│106年2月26日│免縫膠帶×2包│480元││├───┼───────┼──────────┼───────┼──────────┤│31│106年3月10日│美容膠×2包│480元││├───┼───────┼──────────┼───────┼──────────┤│32│106年5月17日│3M免縫膠帶│240元││├───┼───────┼──────────┼───────┼──────────┤│33│106年5月18日│免縫膠帶│240元││├───┼───────┼──────────┼───────┼──────────┤│34│106年11月3日│來復易復健褲│358元││├───┼───────┼──────────┼───────┼──────────┤│35│106年11月16日│來復易復健褲│358元││├───┼───────┼──────────┼───────┼──────────┤│36│106年11月17日│鋁製輕量ㄇ型助行器│1,260元││├───┼───────┼──────────┼───────┼──────────┤│37│106年12月2日│亞培安素│1,649元│未經醫師處方,應予扣││││││除。│├───┼───────┼──────────┼───────┼──────────┤│38│107年1月16日│來復易復健褲│517元││├───┼───────┼──────────┼───────┼──────────┤│39│107年2月26日│來復易復健褲│517元││├───┼───────┼──────────┼───────┼──────────┤│40│107年5月14日│來復易復健褲│358元││├───┼───────┼──────────┼───────┼──────────┤│41│107年6月9日│來復易復健褲│368元││├───┼───────┼──────────┼───────┼──────────┤│42│107年7月9日│來復易復健褲│378元││├───┼───────┼──────────┼───────┼──────────┤│43│107年8月1日│不倒拐+起身把│809元││├───┼───────┼──────────┼───────┼──────────┤│44│107年8月1日│來復易復健褲│358元││├───┼───────┼──────────┼───────┼──────────┤│45│107年8月29日│來復易復健褲│358元││├───┼───────┼──────────┼───────┼──────────┤│46│107年9月9日│抗菌潔膚液│119元│非醫療上所必需,應予││││││扣除│├───┼───────┼──────────┼───────┼──────────┤│47│107年9月11日│柔濕巾│142元│非醫療上所必需,應予││││││扣除│├───┼───────┼──────────┼───────┼──────────┤│48│107年9月11日│生理沖洗器│54元││├───┼───────┼──────────┼───────┼──────────┤│49│107年9月13日│冰溫敷袋│210元│非醫療上所必需,應予││││││扣除│├───┼───────┼──────────┼───────┼──────────┤│50│107年9月13日│住院洗髮│250元│非醫療上所必需,應予││││││扣除│├───┼───────┼──────────┼───────┼──────────┤│51│107年9月13日│扶手│2835元│非醫療上所必需,應予││││││扣除│├───┼───────┼──────────┼───────┼──────────┤│52│107年9月15日│生理食鹽水、消毒液│222元│││││紗布、透氣膠帶、棉棒│││├───┼───────┼──────────┼───────┼──────────┤│53│107年9月16日│免縫膠帶│2880元││├───┼───────┼──────────┼───────┼──────────┤│54│107年8月29日│抗菌潔膚液│238元│非醫療上所必需,應予││││││扣除│├───┼───────┼──────────┼───────┼──────────┤│55│107年9月18日│生理食鹽水、消毒液、│238元│││││紗布、膠帶、棉棒繃帶│││├───┼───────┼──────────┼───────┼──────────┤│56│107年9月18日│來復易復健褲│378元││├───┴───────┴──────────┼───────┼──────────┤│合計│請求35,071元│核准18,8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