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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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義川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展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曉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惟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零伍元業經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六六號判決勝訴確定在案,該部分已有既判力且得為執行名義,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就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撞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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