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31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旻樺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更正為「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駕駛車輛肇生車禍之過失情節,以及告訴人同為肇事原因及所受傷害之程度,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係因與告訴人認知之求償金額差距過大,故迄今始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會計、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319號被告吳旻樺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旻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鄉○○路與清水路之無號誌三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道路無障礙、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 李林秀琴 騎乘腳踏車,自該交岔路口之右側人行道起步橫越復興路,欲至清水路時,亦未注意慢車起駛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貿然自人行道起駛,而橫越復興路行駛,致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李林秀琴人車倒地,而受有骨盆骨折、右肱骨骨折併脫臼、頭部損傷、右前額及左小腿擦傷等傷害。吳旻樺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向到場處理員警自首為肇事人表示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李林秀琴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旻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李林秀琴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相片27張、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按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同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並應負有前開注意義務,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肇車禍,被告過失甚為顯然。又本案送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結果,均同此認定,有該會106年8月3日彰鑑字第1060001608號函附彰化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及106年11月7日室覆字第1060122744號函附卷可參。再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肇事後於員警到場處理時自承犯行,表示願接受裁判,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檢察官董良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