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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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執字第7532號、93年度執他字第1804號甲○○毒品案,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查扣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1.89公克、包裝重0.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毛重合計1.59公克、驗後毛重1.55公克)、殘留海洛因夾鏈袋6包、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與塑膠吸管2支,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0年5月1日晚上9時20分許,在高雄縣○○鄉○○村○○路與鳳西巷口,為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復於同月2日,持搜索票至高雄縣仁武鄉仁福村橫山一巷8號即被告與其女友 李如珊 借住之處所,搜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以及附表二所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夾鏈袋6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塑膠吸管2支。被告在高雄縣○○鄉○○村○○路與鳳西巷口持有毒品部分,經檢察官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90年度毒偵字第2093號),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在被告前揭借住處所查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則經檢察官以販賣毒品罪嫌,提起公訴(90年度毒偵字第8648號),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826號判處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90年度訴字第1436號、92年度訴字第82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共3份判決附卷可稽,而警方於90年5月2日,在被告借住於高雄縣仁武鄉仁福村橫山一巷8號之處所,查扣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品,確係被告所有,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屬實,有90年5月2日警詢筆錄與91年12月23日偵訊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白色粉末4包及晶體2包,經分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編號000000000)1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6月27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證,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白色粉末及晶體確分係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夾鏈袋、吸食器與塑膠吸管,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分別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91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9111-64號、9111-65號、9111-66號)檢驗報告共3紙附卷可考,且殘留之毒品成分,客觀上顯均無法自夾鏈袋、吸食器或塑膠吸管析離,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及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粉末│4包(合計淨重1.8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包裝重0.98公克)│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2│晶體│1包(驗前淨重0.61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驗後淨重0.59公克)│念醫院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該│││││醫院95年6月27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3│晶體│1包(驗前淨重0.98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驗後淨重0.96公克)│念醫院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該│││││醫院95年6月27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夾鏈袋│6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該醫院91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9111-64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2│吸食器│1組│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醫院91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9111-65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3│塑膠吸管│2支│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醫院91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9111-66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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